各省、自治区住宅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美化局,上海市美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作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去《城市美化法令》第十六条“城市美化工程的施工,应当托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当”的决议,做好相关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各级住宅城乡建设(园林美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美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请求。
二、各级住宅城乡建设(园林美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法,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美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共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等资质作为承揽园林美化工程项目施工事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依照国务院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变革的要求,立异城市园林美化商场管理方法,探究建立健全园林美化企业信誉评价、守信鼓励、失期惩戒等信誉管理制度,加强事中过后监管,保护商场公平竞争次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美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告诉》(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告诉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美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则与本告诉不一致的,均以本告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