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6日经八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以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住建、财政、审计、发改、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努力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七条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主要采取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合作储备的模式。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在储备工作中分别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会同市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依据三亚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片区的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土地资源利用的真实的情况,拟订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对储备土地分区进行自行管护或委托管护,防止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发生;
6.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依法加以利用;
2.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依法依规对属地内拟征收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测算征收拆迁费用、清点丈量、造价补偿等工作,并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下,做好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搬迁安置工作;
3.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在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和清表工作后,及时将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管理,同时报送相关征地原始材料复印件给市土地储备机构备案;
4.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拟收储土地的巡查、修建围墙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委托管护合同约定做好入库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砍伐树木、挖石取土、乱倒淤泥渣土、损坏围网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的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储备土地的管护,在储备土地未出让前,以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为原则和底线,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依法加以灵活利用。土地利用情况逐宗报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由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收回或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开发等原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完成相关补偿工作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土地收回组织实施单位理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下列材料: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前三项材料后,会同所属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进行入库登记。
第十一条已办理林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由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将土地及有关征地补偿等材料移交给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
第十二条以置换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该依据置换条件及范围,测算评估补偿费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并办理相关置换手续。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土地收购对象,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储备范围;
(二)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关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拟收购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情况做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格做评估,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实地调查、评估测算、协商收购价等结果制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五)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将所收购的土地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取得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在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发现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的,应予以优先收购。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优先收购。
第十五条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收购,应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根据现行的拆迁补偿规定中的标准或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做评估。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另一家评估中介机构委托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储备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并处理妥当后,才能入库储备。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第十八条市财政、审计部门应该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审计。
第十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该依据土地储备情况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并建立台账和档案来管理。每年年底将储备土地台账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入库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储备土地的台账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及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
储备土地的档案是指关于台账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批文、权属登记资料、合同、规划意见、测绘图纸、估价报告),以及入出库登记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土地库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现场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护或委托管护。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储备用地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牵头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包括对储备土地做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围网、竖立界桩及标志牌,以及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有必要进行整理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整理工程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五条对储备土地进行整理和前期开发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储备土地未供应之前,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依法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建设、项目开发以及土地市场的供需平衡拟定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复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储备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已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组织开发整理,具备供地条件后方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供应。
第二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拟供应储备用地选址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据此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工作,并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做好储备土地系统监管工作,并将储备土地移交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有关的资料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对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同时将出库情况建档造册,并及时来更新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土地储备资金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开展储备土地征收工作所需的资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报送拟征收地块的预算费用或实际征收工作进度的资金需求拨付。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依法配合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实施情况的评估结论和处理解决的建议。2013年5月8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三府〔2013〕62号)同时废止。